巴州人社局政務公開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推進依法行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務公開制度”,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或者機關內部公開相關政務事項,并接受監督的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州人社局各科室、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政務公開單位)。
第四條 政務公開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公開原則;
(二)真實公正原則;
(三)注重實效原則;
(四)利于監督原則。
第五條 將政務公開工作納入工作責任制,作為工作責任目標和崗位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章 政務公開的內容
第六條 政務公開的內容包括政務公開事項和辦事公開事項。凡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運用行政權力辦理與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的各類事項,除涉密事項外,原則上都要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凡不屬于保密范圍的,都應當公開。
第七條 政務公開事項主要有:
(一)部門職責、領導班子情況;
(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各項規劃及完成情況、重大決策、年度工作計劃、任務和總結,領導重要講話材料和發布的文件;
(三)重點工作、民生工程和建設項目情況;
(四)財政預算決算、審計、收支、政府采購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五)人事管理、招考、錄用、提拔、考核情況;
(六)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人事招考等重點工作情況;
(七)行政審批、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行政復議、行政強制措施以及其他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的行政執法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及其他依申請公開事項;
(九)階段性工作、重點工作督查情況、突發事件的公開事項;
(十)點題公開事項。
第八條 所有的公開內容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一)辦事依據,即辦理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文件等;
(二)辦事職責,即部門的職權范圍和責任;
(三)辦事條件,即辦理時限及辦理要件等;
(四)辦事程序,即提出申請、窗口受理、組織論證、部門審批等流轉過程;
(五)辦事紀律,即工作人員在辦理事項中應遵守的紀律及違紀應受的處罰;
(六)辦事結果,即事項辦理的結果或不能辦理的理由;
(七)服務承諾和對違諾違紀的監督方式、處理結果等。
第九條 各政務公開單位應當把群眾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和最容易產生不正之風、滋生腐敗的問題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
第三章 政務公開的形式、機制
第十條 凡需社會周知的事項和有關規定,應當通過公告或網絡等媒介向社會公開。各部門根據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采用下列以下方式予以公開:
(一)通過政務公開欄、宣傳資料和《辦事指南》公開;
(二)通過民主評議會、征求意見會、質詢聽證會公開;
(三)運用電子屏幕、觸摸屏、政府網站公開;
(四)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主動公開的信息其內容發生變化的,信息發布單位應當及時更新。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主動公開的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一條 各政務公開單位應當積極創新政務公開方式,采取靈活多樣的形式,對經常性的工作固定公開,對階段性的工作定期公開,對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
第十二條 對事關全局的重要事項、公眾普遍關注的有關事項,應當實行決策前公開和實施過程的動態公開,保證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三條 凡已向社會公開辦事時限的,應當嚴格執行。尚未確定辦事時限的,應當盡快研究確定,及時向社會公開;涉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事項,應當及時公開。
第四章 組織與領導
第十四條 州人社局政務公開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局辦公室主抓,各科室單位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監督檢查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五條 州人社局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全局的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對政務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
第十六條 各科室配備專職人員,具體組織開展政務公開工作。
第十七條 各科室的政務公開,應注意相互銜接,統一公開內容和標準,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十八條 必須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監督保障機制,加強內部監督管理,認真組織落實政務公開制度,確保政務公開工作有效開展。
第十九條 各政務公開科室應當根據州人社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依照本制度對本科室推行政務公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科室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
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隨機抽查、暗訪;
(二)召開座談會、匯報會和個別了解;
(三)查閱政務公開資料;
(四)問卷調查;
(五)組織檢查組全面檢查、督查。
第二十條 各科室單位應當加強對實施本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一條 各科室應當組織或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以及政務公開監督員進行檢查和評議,應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發放征求意見書,召開座談會等形式,收集群眾意見,保證監督渠道暢通。對于群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研究,限時處理,并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政務公開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標、年度考核和干部政績考核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各科室應當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的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使政務公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 對在政務公開工作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為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政務公開的內容、形式不符合要求的,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
(二)不履行承諾或不依照規定程序的,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研究予以撤銷或者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在重大突發性事件發生后,擅自對外發布未經核實和批準的相關信息的直接責任人,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六條 對在政務公開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科室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州人社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