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巴自然資罰字〔2025〕1號
單位名稱:若羌縣遠大石材有限公司
社會信用代碼:94652824MA775Q****
單位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縣********
我局于2025年5月21日,對若羌縣遠大石材有限公司在若羌縣工業(yè)園區(qū)東南31km(若羌縣遠大建筑用花崗巖礦)越界開采建筑用花崗巖礦石一案立案調查。經查,你單位于2024年9月至12月在若羌縣遠大建筑用花崗巖礦越界開采花崗巖礦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訂)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fā)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yè)在劃定的礦區(qū)范圍內為本企業(yè)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qū)和勘查作業(yè)區(qū)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所稱礦區(qū)范圍,是指經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劃定的可供開采礦產資源的范圍、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或者露天剝離范圍的立體空間區(qū)域。”的規(guī)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若羌縣遠大石材有限公司委托人詢問筆錄;
2.現場勘測筆錄、照片;
3.若羌縣遠大石材有限公司越界開采勘測報告;
4.委托人違法開采礦產品復核意見;
5.價格評估報告。
我局已于2025年7月7日依法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巴自然資罰告字〔2025〕1號)和聽證告知書(巴自然資聽告字〔2025〕1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要求,視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2009年修訂)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2014修訂)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guī)劃礦區(qū)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guī)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的規(guī)定,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規(guī)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新自然資規(guī)〔2022〕4號)中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礦產行政處罰)超越批準的礦區(qū)范圍采礦,越界開采的礦產品的價值或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下的,“責令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10%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責令若羌縣遠大石材有限公司退回本礦區(qū)范圍內開采;
2.沒收若羌縣遠大石材有限公司違法所得80640元(捌萬零陸佰肆拾元整);
3.處以采出的礦產品價值10%的罰款,80640元*10%=8064元(捌仟零陸拾肆元整)。
罰沒款合計88704元(捌萬捌仟柒佰零肆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的規(guī)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非稅收入專用賬戶,賬號:108212079734。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guī)定,每日按照罰款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系人:全**、納**
電話:0996-2263741
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庫爾勒市薩依巴格路100-1號
巴州自然資源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