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巴環罰〔2025〕1-x號
當事人名稱:新疆xxxx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8xxxxxxxx15X3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新疆巴州焉耆縣xxxxxx房
2025年2月14日,巴州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對新疆xxxx有限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時,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執行報告中未如實填報2023年第四季度實際排放量。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為憑:
1.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14日對新疆xxxx有限公司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025年2月27日對你單位環保主管xxx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收集的證據照片資料,用于證實你單位實施了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2.你單位環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xxx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當事人主體資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法人授權委托書和被詢問人環保主管xxx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實作出調查詢問的人員是你單位員工,且取得你單位合法的授權,全權代理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
4.你單位環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原自治區環境保護廳《關于焉耆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3000t/d熟料xx生產線技改項目帶6MW低溫余熱電站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復》(新環評價函[20xx]xxx號),用于證實你單位環評執行情況;
5.你單位環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關于新疆xxxx有限公司3000t/d熟料xx生產線技改項目帶6mw低溫余熱發電站污染防治設施現場核查意見》,(巴環評價函[20xx]xxx號),用于證實你單位通過環保竣工驗收;
6.你單位環保主管xxx于2025年2月14日提供的《關于新疆xxxx有限公司3000噸/日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配套6MW純低溫余熱發電裝置)技改項目核準的批復》(新經信規劃函[20xx]xxx號)和《焉耆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用于證明該項目由焉耆縣xxxx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新疆xxxx有限公司建設使用;
7.我局執法人員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調取你單位2023年第四季度執行報告與生產臺賬用于證實你單位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8.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執法委托書》,用于證明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排放濃度、排放量等。”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巴環罰告〔2025〕1-x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的權利和期限。你單位未在5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的要求,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我局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規范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新疆生態環境執法一體化平臺系統“裁量計算器”:個性裁量基準:行為情形:內容不符合要求;排污單位管理類別:重點管理(除屬特別嚴重的項目)的規定,決定對你單位處以如下行政處罰:
針對你單位執行報告中未如實填報2023年第四季度實際排放量的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整(12500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庫爾勒人民東路支行
戶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財政局國庫科
賬號:65001700xxxxxxxx5555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5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