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巴環不予罰〔2025〕1-X號
當事人:巴州X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8XXXXXXXXH297
地址:新疆巴州庫爾勒市XXXX倉庫
2025年9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登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對你單位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進行非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超期貯存危險廢物的環境問題,2025年9月16日,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貯存的廢鉛酸蓄電池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2025年9月15日執法人員通過登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對你單位的危險廢物貯存情況進行非現場執法檢查,并在執法一體化平臺對你單位制作的《非現場檢查記錄表》,用于證實該案件系通過固體廢物環境管理平臺發現的問題線索。
2.2025年9月16日執法人員對你單位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對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用于證實你單位實施了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3.2025年9月16日執法人員現場拍攝的照片資料和視頻資料,用于證實你單位實施了上述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4.2025年9月1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身份信息;
5.2025年9月1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關于你單位廢舊電池回收、暫存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巴環評價函〔20XX〕XX號),用于證實你單位環評執行情況;
6.2025年9月1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你單位XXXX回收、暫存建設項目》自主驗收資料,用于證實你單位建設項目完成自主驗收;
7.2025年9月1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馬港輝提供的排污許可證及部分資料(證書編號:916528XXXXXXXXH297001Z),用于證實你單位排污許可證辦理情況;
8.2025年9月1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廢鉛蓄電池收集單位備案表,收貯中心編碼為6528XX-XX,用于證實你單位具備收集廢鉛蓄電池的資質;
9.2025年9月16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的危險廢物轉移資料(聯單編號202565XXXXXXXX02),用于證實你單位廢鉛蓄電池轉移處置情況;
10.2025年9月17日,你單位法定代表人XXX提供現場整改資料和照片,用于證實你單位環境違法問題的整改情況;
11.我局環境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復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生態環境執法委托書》,用于證明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你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巴環不予罰告〔20XX〕1-X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不予處罰依據并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你單位未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視為你單位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參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部門不予處罰和不予強制事項清單(2024年版)》第12項,“首次違法,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未造成環境污染或環境污染已主動消除,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的規定,你單位貯存的廢鉛酸蓄電池未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環境違法屬于首次違法且未造成環境污染并在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不予行政處罰。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庫爾勒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定,對你單位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學習和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加強企業自主環境管理,落實環境管理措施制度,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態環境局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