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農業農村局印發《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農田建設實施細則》,為了更好地落實細則,巴州農業農村局聯合各縣市開展了政策解讀及宣傳走訪活動。
《細則》規定,各縣(市)農業農村局應在中央和自治區農田建設項目補助資金之外,不斷加大財政資金的配套力度,積極擴寬資金渠道,擴大土地出讓收入、新增耕地指標調劑收益、鄉村振興街接資金、地方政府債券、鄉村振興專項債券以及金融、社會資本、新型經營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受益農民等資金投入,用于實施農田建設。會同自然資源局等有關部門及時完成農田建設項目新增耕地指標認定、交易工作。
同時,巴州農業農村局結合工作實際,對八縣一市的農田建設法人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進行了培訓、走訪,要求加大細則的宣傳、貫徹力度,各縣市農業農村局也在本縣市開展相關培訓及走訪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