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體育強國建設綱要》《奧運爭光計劃綱要》,充分調動廣大運動員、教練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勇攀高峰的積極性,鼓勵他們在各類大型運動會上爭創優異成績,不斷提高競技體育水平,推動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近日,州文體廣電和旅游局印發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參賽各類大型運動會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F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體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體育強國建設的戰略部署,進一步促進體育事業發展,規范體育比賽獎勵,激勵全州體育工作者在各級各類比賽中勇創佳績,積極培養、輸送優秀體育后備人才,巴州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在充分調研、認真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體育發展條例》,結合巴州實際,制定發布了本辦法。
二、制定過程
《獎勵辦法》參考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參賽各類大型運動會獎勵辦法》(新政辦發〔2013〕128號),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博州、克拉瑪依市等地州市的做法,結合我州情況制定。在制定過程中,征求了州財政、教育、司法、殘聯等部門單位和各縣市文體廣旅局的意見,并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聽取局法律顧問專業法律意見,通過自治州公平競爭審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查,最終形成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獎勵辦法》共二十條。
第一條至第四條,提出了制定辦法的目的、意義、適用獎勵范圍和對教練員、運動員的要求。本辦法適用范圍包括參加國際、國內、自治區大型體育賽事及各類單項體育比賽的巴州運動員(包括交流運動員)和原培養、輸送運動員的巴州教練員(包括聘請教練員)及單位。運動員須是巴州已注冊運動員,教練員須是規定賽事的正編人員。
第五條至第十六條,主要是對參加國際、國內和自治區大型運動會和錦標賽中,運動員、教練員、賽事相關保障人員、單位及體育道德風尚獎的獎勵標準做出規定。獎勵標準按賽事級別,分別作出不同數額的獎勵。在自治區運動會中創破紀錄、成績達到國家一級運動員及以上水平追加獎勵,對與此直接相關個人和單位獎勵人數和數額標準、獲道德風尚獎等情況分別予以明確。
第十七條,對運動員、教練員賽風賽紀做出規定。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對運動員獲得名次、創破記錄的確認及計獎標準做了說明,明確施行日期、文件期限和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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