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自治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各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食用農產品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超標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強化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管迫在眉睫。為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戰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和監管責任,全面提升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風險,經研究決定自2019年4月至6月開展為期三個月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專項行動?,F將《自治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4月4日
自治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
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嚴厲打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違法行為,全面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要求,深入推進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含批發市場、零售市場)落實管理責任、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含市場內的入場銷售者、超市或經營店鋪等)落實主體責任,全面加強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監管,州局決定開展為期3個月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特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加強對專項整治行動的組織領導,州市場監督管理局成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 長:狄韶華 黨組書記
紅 霞 局 長
副組長:王清玉 黨組成員、副局長
成員單位由辦公室、政策法規科、執法稽查科、食品安全協調科、食品經營安全監管科、食品藥品安全抽樣監測科、食品安全監督執法支隊、食品藥品檢驗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州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管科。
二、整治重點
針對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主辦方管理責任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主體責任意識不強、食用農產品入市把關不嚴、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不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食用農產品監督抽檢抽樣難、食用農產品溯源難等突出問題,努力排查和消除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風險隱患,保障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
重點整治內容包括:
1.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開辦者未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未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也未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的,允許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銷售者入場銷售的;
2.未如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市場基本信息的,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的;
3.未查驗并留存入場銷售者的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
4.未按要求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或者未按要求保存和更新銷售者檔案的,未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
5.未建立或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未按要求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未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
6.環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未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的;
7.未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以及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的;
8.存在其他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
三、整治標準要求
(一)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市場開辦者建立的管理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1)市場準入制度;(2)日常檢查制度;(3)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置制度;(4)信息公示制度;(5)人員培訓制度;(6)檢驗檢測制度;(7)入場銷售者檔案管理制度;(8)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分析及防控制度;(9)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等。
2.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組織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明確入場銷售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3.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并按規定保存。
入場銷售者檔案應包含:銷售者證照復印件或者身份證復印件;銷售者聯系方式、經營地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主要進貨來源、貨源產地等信息;日常檢查記錄表;市場開辦者與入場銷售者簽訂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等。
4.落實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集中統一留存入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不能提供有效證明的,要嚴格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5.落實食用農產品檢查制度,對銷售者的銷售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等違法行為的,按照相應規定或者協議進行處理,并向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6.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公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抽檢結果、投訴舉報電話、監管部門監管信息、日常管理信息等內容,統一設置號牌及相關證照的懸掛或擺放裝置。
7.市場經營環境和條件應當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做到以下方面:
(1)地面硬化,攤位、柜臺、貨架整齊統一。
(2)有良好的照明、給排水、清潔排污設施,保持市場環境衛生,定期消毒。
(3)熟食攤位、庫房設有防鼠、防蠅、防塵等設施。
(4)活禽設單獨隔離區,排氣、沖洗等設施良好。
(5)按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8.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對檢驗檢測中發現的問題,要嚴格按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辦理。
9.批發市場開辦者印制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并要求銷售者如實記錄和保存。
10.批發市場開辦者要查驗并留存有簽訂協議的屠宰廠(場)、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基地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票據等。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的其他義務。
(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1.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或市場開辦者規定的位置)懸掛或擺放證照。
2.保證銷售和貯存場所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3.保證設備或者設施與所銷售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
4.不銷售過期、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等《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5.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到縣級或具體農場)、數量、供貨者的姓名(名稱)、詳細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在銷售標簽上予以詳實明示。
6.向市場開辦者提供市場準入的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等。
7.與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
8.落實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9.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相應措施。
10.銷售多個品牌生鮮肉品的,要適當分區銷售并明顯標示。
11.積極配合市場開辦者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管及抽檢工作,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12.批發市場內的銷售者還應當使用批發市場提供的統一印制的銷售憑證。
1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銷售者的其他義務。
四、時間安排
本次專項整治行動從4月10日起至6月30日結束。之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轉入常態化運行。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2日—10日)。州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管科制定整治行動文件。各縣市自行組織轄區內監管執法人員、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等經營主體,認真學習和對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提高思想認識,明確各自任務,落實主體責任,自覺履行法定義務,開展自查自糾,依法規范自身行為。
(二)集中檢查階段(4月11日至5月31日)。各縣市市場監管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對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對市場開辦者、入場銷售者履行義務情況逐條進行檢查,要實現檢查對象全覆蓋,問題整改全覆蓋,違法行為查處全覆蓋。并填寫有關情況檢查表(見附件),匯總上報檢查結果。其中,在4月20日前,縣市監管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對入市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開展“果莖、葉類蔬菜”的食品快速檢測行動,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規進行調查處理。
(三)跟蹤督查階段(4月20日至6月20日)。州局將組織有關人員對重點場所開展重點檢查、飛行檢查和工作督查,各縣市也要對存在問題的經營單位進行檢查“回訪”,對責任不落實、經限期改正后整改措施不落實、未在期限內按法規要求改正到位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四)總結提高階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縣市要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不足進行研究,提出改進措施。對涌現的好經驗、好做法進行總結,培樹一批典型示范單位。通過典型引路,示范帶動,提升轄區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6月30日前,將本地區專項行動中的好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工作總結、配套工作表,以書面形式報送州局食品經營安全監管科。此項工作評價結果將計入各縣(市)市場監管部門年度績效考核總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要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當作長期的、重要的工作來抓,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以問題為導向,有針對性的推動工作深入開展。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工作任務,明確監管責任,確保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形成監管全力。要強化黨政同責,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各部門要緊密協作,尋求快速檢測手段、專業檢測設備和人員為科技支撐,發揮好食品安全檢測車、食品快檢設備的平臺作用,加強日常監督、專業監督、第三方監督,形成專業監督和日常監督相結合的機制,做好日常監管檢查與違法案件查辦無縫銜接,嚴格依法行政,切實提高監管效能。
(三)加強宣傳教育。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廣泛宣傳,正面解讀食用農產品典型案件,進一步提高依法經營意識,及時公布行動部署、行動進展、行動成效,提高人民群眾食品安全理念,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發揮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新聞媒體的作用,監督市場開辦者、銷售者主動學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義務,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活動,提升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水平。
附件1:巴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表
2:巴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專項整治情況統計表
附件1
巴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日常監督檢查表
| 被檢查經營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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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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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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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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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可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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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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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件類型 |
營業執照 口 身份證 口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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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范圍 |
預包裝食品口 食用農產品口 其他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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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類型 |
日常巡查 口 專項檢查 口 登記回訪 口 案后回訪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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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項目 |
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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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開辦者責任 |
1 |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了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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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是否制定了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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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的環境、設施設備是否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并對食用農產品按照類別實行分區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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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是否建立了食用農產品入場銷售者檔案,并與其簽訂質量安全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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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是否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快速檢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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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是否查驗并留存了入場銷售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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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是否在醒目位置及時公布食用農產品抽樣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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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經營設施設備及經營行為 |
經營、貯存場所 |
8 |
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場所,場所環境是否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的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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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貨查驗與索證索票 |
9 |
是否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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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是否按照規定查驗食用農產品相關證明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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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施設備 |
11 |
是否具有與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銷售設備或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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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銷售冷藏、冷凍食用農產品的,是否配備與其銷售品種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施,并符合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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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量安全 |
13 |
是否定期檢查庫存,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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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自行運輸或委托運輸食用農產品的,運輸容器、工具和設備是否安全無害,是否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溫、濕度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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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了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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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是否建立了問題食用農產品的召回制度和補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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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情況 |
檢查問題具體描述及處置: 未發現有違法行為 口 發現涉嫌存在違法行為 口 給予被檢查單位: 責令改正 口 警告 口 立案查處 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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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名確認 |
檢查人員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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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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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檢查代表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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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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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巴州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專項整治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市場監督管理局 填報時間: 年 月 日
| 類 別 |
單 位 |
數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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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 |
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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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食用農產品農貿市場 |
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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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
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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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
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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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督抽檢 食用農產品 |
總數 |
組數(或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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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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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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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談食用農產品經營者 |
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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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處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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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值(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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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罰沒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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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扣不合格農產品數量 |
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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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送司法機關案件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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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和舉報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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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單位負責人:
抄送:州黨委辦公室,州政府辦公室。
巴州市場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