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州職工醫療
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
巴醫保規〔2023〕2號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縣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完善自治州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提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公務員醫療補助保障待遇,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切實增強參保職工獲得感、幸福感,結合自治區《關于進一步完善自治區本級醫療保障有關政策的通知》(新政辦發〔2021〕38 號)文件精神,經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決定調整自治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自治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部分政策
(一)調整乙類藥品、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醫用耗材先行自付比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乙類藥品、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及符合支付使用的醫用耗材個人先行自付比例由10%調整為5 %。
(二)調整門診特殊慢性病支付比例。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殊慢性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由80%調整為90%。
(三)調整自治州城鎮職工未按規定辦理手續異地就醫的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為引導合理有序開展異地就醫,對未按規定辦理轉診轉院或異地就醫備案手續在本統籌區外就醫的參保職工,發生的住院合規醫療費用,報銷比例由降低20個百分點調整為降低15個百分點。
二、調整自治州公務員醫療補助起付標準
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參保人員,在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大病、特殊藥品“雙通道”管理的門診費用和住院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比例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由現在的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5%調整為超過本人年工資收入2%以上部分,由公務員醫療補助金予以補助。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3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巴州醫療保障局 巴州財政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