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各縣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庫爾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園區(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自治州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27日
自治州加強鄉鎮(街道)消防
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意見》(中發〔2021〕1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23〕37號)精神,全面強化自治州鄉鎮(街道)消防安全體系建設,夯實基層火災防范基礎,統籌推進城鄉消防安全治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訓詞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消防安全決策部署和自治區黨委、政府工作要求,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籌發展和安全,依法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完善基層消防治理體系,提升治理能力,有效解決鄉鎮(街道)消防監管力量薄弱、管理責任不落實、消防安全“無人抓、無人管”、農村區域火災多發頻發等問題,為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安居樂業營造良好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目標
按照“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要求,強化鄉鎮(街道)消防責任落實,有序推進基層防火力量、政府專職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建設,積極探索村(社區)志愿消防隊建設,用2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全州基層消防安全風險防控和消防救援力量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專職消防員、公安民警、網格員、志愿者等基層力量作用,不斷夯實基層基礎,有效防范“小火亡人”事故發生。
三、重點任務
(一)強化基層消防安全責任落實
1.落實鄉鎮(街道)責任。各縣市要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督促鄉鎮(街道)明確主要領導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鄉鎮(街道)要制定本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定期組織召開消防工作會議,分析研判轄區消防安全狀況,研究解決消防工作突出問題,貫徹落實上級安排部署的各項消防工作任務。要按照對口原則,明確由鄉鎮(街道)社會事務辦公室、綜治中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現有機構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責,負責轄區消防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指揮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火災撲救、消防宣傳,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各項措施,督促基層網格防控力量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指導轄區單位落實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幫助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公約,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各縣市委政法委、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要指導鄉鎮(街道)結合社會綜合治理網格化管理體系,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常態化開展消防安全巡查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2.落實村(社區)責任。各鄉鎮(街道)要明確村(社區)“兩委”主要負責人及其他班子成員消防工作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將消防工作納入村(社區)組織事項,強化村(居)民火災防范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約束意識。健全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等工作制度。協助鄉鎮(街道)及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利用農閑、節日、集市等廣泛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制定發布以遵守消防法律法規、掌握防滅火基本知識、管好生活用火用電用氣等為主的“防火安全公約”,規范村(居)民消防安全行為,組織群眾開展消防演練,推進滅火器材“進萬家”,提升自防自救能力。結合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平安社區創建等推進消防車通道、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水源等基礎設施建設。充分發揮網格員、物業管理人員、保安和駐村工作隊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深入村(居)民住宅、出租房屋、“九小場所”等加強防火檢查巡查,有效防范化解消防安全風險。
3.落實公安派出所防火工作職責。全州公安派出所要結合轄區特點,參與做好“九小場所”等重點部位火災防控工作,對發現的火災隱患及時下發整改通知書,組織開展轄區單位和群眾防火宣傳。對工作中發現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書面報告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及轄區消防救援機構。便民警務站參加火災撲救、人員救助或者排除其他險情的先期工作,但對于爆炸、放射等專業性較強的排險工作,應當在疏散現場人員的同時,請求并等候專業人員處置。
4.落實行業部門基層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各縣市應急、消防、教育、民政、住建、文旅、發改、市場監管、衛健、工信、民宗、商務、農業農村、鄉村振興等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要求,依法依規開展行業消防安全檢查,將偏遠鄉鎮、城鄉結合部的行業單位場所納入監管視線,強化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源頭管控。將人員密集、“三合一”、易燃易爆、棉花收購加工儲存、文物古建筑、旅游民宿、農家樂、高壓輸變電站等火災風險較高的單位場所,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對鄉鎮(街道)排查發現的行業重大消防安全風險,實施行業重點督辦整治。
(二)強化基層消防力量建設
1.鄉鎮專職消防隊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的指導意見》(新政辦發〔2023〕37號)要求,按照《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建設標準,結合州情實際,全州城關鎮以外的10個國家級重點鎮(庫爾勒市塔什店鎮、輪臺縣群巴克鎮、若羌縣依吞布拉克鎮、若羌縣瓦石峽鎮、焉耆縣七個星鎮、焉耆縣永寧鎮、和靜縣巴潤哈爾莫敦鎮、和靜縣巴音布魯克鎮、和碩縣塔哈其鎮、博湖縣本布圖鎮)在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完成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其他鄉鎮要積極組建志愿消防隊伍,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設鄉鎮專職消防隊。鄉鎮專職消防隊承擔轄區火災撲救工作,參加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建立聯勤聯訓、聯戰聯調機制。鄉鎮專職消防隊的建設、運行所需經費根據縣(市)政府財政承受能力予以保障。各級政府要在人員工資補助等方面給予政策傾斜,配備必要車輛、器材、裝備等消防設施。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業務指導和人員訓練。
2.村組志愿消防隊
各行政村、較大的自然村(常住人口在1000人以上)要依托企業建隊、民兵組織建隊、改造農用車組建家庭式消防隊等形式建立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防范、初期火災撲滅等工作。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工作量、器材損耗等情況,配備器材裝備,并給予一定經濟補貼。
3.社區微型消防站
各社區要按照《社區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建設微型消防站,配齊配全滅火救援裝備器材。以救早、滅小和“3分鐘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平臺和體系,發揮治安聯防、保安巡防等群防群治隊伍作用,積極開展初起火災撲救、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等火災防控工作。
(三)強化鄉鎮(街道)消防安全管理運行機制
1.動態分析研判機制。要定期對轄區火災形勢、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公共基礎消防設施建設、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分析研判,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及薄弱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定期召開工作例會,傳達學習上級工作要求,總結階段性工作,部署下一步重點工作。
2.隱患閉環排查整改機制。要圍繞出租房、群租房、“九小場所”、老舊小區、人員密集場所、沿街商鋪、自建房、培訓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高層建筑、倉儲用房等火災隱患高風險單位場所,深入開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運用督改、移交、曝光、書面報告、掛牌督辦等手段,落實閉環機制。
3.群防群治管控機制。重點時段或特殊時期,每日組織開展鄉鎮(街道)、村(社區)、轄區企事業單位三級巡防。鄉鎮(街道)應合理安排防火力量,對轄區開展面上巡防。村(社區)應組建巡防隊伍,對重點區域開展巡防。企事業單位應落實主體責任,定期開展巡防巡查。積極培育本地特色消防志愿者隊伍,發動群眾參與基層防火巡查、宣傳等活動。
4.宣傳教育培訓機制。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發揮各級消防宣傳教育場館(鄉村科普館)作用,組織群眾就近參觀學習培訓。發揮黨群服務中心、基層文化禮堂、老年活動中心、應急廣播等平臺作用,在組織各類文化活動時,加大消防內容宣傳力度,拓展消防安全常識傳播覆蓋面。
5.火災隱患移送機制。村(社區)對巡查檢查發現的能立即整改消除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自行督促整改消除;對不能立即整改消除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及時上報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負責消防工作的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等機構督促整改;對整改難度較大的火災隱患和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移交轄區消防救援機構處理。對巡查檢查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消防安全突出問題,及時報告當地消防救援機構,按程序提請政府掛牌督辦,依靠本級政府難以解決的,及時報告上一級政府統籌解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將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一領導和統籌協調,完善工作措施,明確工作任務,分類型、分區域推進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決制約基層消防治理的重大問題,確保各項任務全面落實。
(二)加強力量下沉。州縣兩級消防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要發揮牽頭作用和指導服務職能,縣(市)消防救援大隊要明確1名干部包聯一個鄉鎮(街道),對鄉鎮(街道)、村(社區)工作人員開展消防業務培訓,協助指導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三)加強要素保障。各縣市應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火災防范實際,加強資源統籌,督促指導各鄉鎮(街道)明確與消防安全工作相匹配的人員配置,進一步完善基層消防組織和力量的保障措施,為基層履行職責、發揮作用提供有力支持。鼓勵基層創新思路,積極探索新方法、新路徑,培育可復制推廣的典型樣板。
(四)加強考核問效。州縣兩級要將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納入維護穩定(平安建設)、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開展督導檢查并加強考核結果運用,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評優評先;對工作落實不力、措施不實、成效不明顯的單位和個人,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人員,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