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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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事項名稱 |
子項 |
權力類型 |
實施依據 |
行使 |
承辦 |
實施層級及權限 |
部門職責 |
責任事項內容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對象范圍 |
追責情形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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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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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確認 |
【規章】《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2015年5月20日國家民委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號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地州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
共同發展科 |
地州市級 |
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確認。 |
負責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確認工作進行審批。 |
直接實施責任: |
【規章】《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2015年5月20日國家民委第5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2號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
1.具體承辦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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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主辦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承辦單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電子政務和大數據發展服務中心
新ICP備05001037號
新公網安備 65280102000039號
網站標識碼 6528000001